一切都是共業------一個基層醫師的共業狂想曲
那天晚上一個來就診的病患拿了一包藥和一張處方籤給我看,看日期是同一天看診的,他說他看完診後回家要服用藥物的時候卻發現處方籤上只有三顆藥但是包的藥卻有五顆,因此就不敢吃下去,他問我這是甚麼意思,我幫他看了一下,藥包裏的五粒藥和處方上的那三顆藥實在是沒有甚麼關聯,而且處方籤上的那三顆藥的組合只要是有受過基本醫療訓練的從業人員都一定會覺的很不妥當。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跟病患解釋這種現象。當天深夜,夜闌人靜時,一個念頭突然閃入腦海,這難道不是共業的最佳寫照嗎?
共業,照字面的解釋應該是共同的業障.簡單的說是一種不對的行為,但是卻有許多的人一直這樣不對的做下去.這裏所指的許多或許概括的說是超過一半以上吧.
為甚麼說這個個案是共業的最佳寫照?因為從許多的角度來看,它實在是非常符合共業的條件.
看診的那位醫師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醫師,因此可以我們有理由推測發生在這位醫師的行為必然是基層醫療院所的常態。因此就量的條件它已經符合共業的最基本條件.共業的第二個基本條件是這種行為必需是不對的,給病人和處方籤完全無關的藥就醫療法規而言當然是不對的,因此共業的第二個必備的條件也已經完全符合。當然,按照目前臺灣對共業的看法無論是在民間或在媒體或甚至在法律的層面似乎都是傾向被認定是沒有刑責的。針對這個案我們嘗試從共業的角度來探討,好讓民眾媒體甚至於司法的機制來共同思考,共業說是否應該有所規範?
在過去,醫師看診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給病患處方籤,因此即使衛生署已經明白告知必需交付病患處方籤許多醫師仍然不很習慣,但是因為衛生署是公權力的機關那是小小的基層醫療院所可以對抗的了?因此有些醫師才不得已的給一張處方籤。至於處方內容和實際給得藥不一樣那又怎樣,因為本來是不用給的,而且有一些的醫師根本就認為必須藥師調劑本就是惡法一條,至於必須給病患處方更是荒謬。既然生病就只要來看病就好,每個醫師都曾經是每個地方的一時之選,畢業的時候還都必須向醫師誓言宣誓,這種宣誓就位階而言是更高於人間律法的。因為是天在看,,這是無所不在的。更何況大部分的醫師除了必須通過國家給予加持的醫師考試以外還必須在教學醫院接受完整的醫師養成訓練,因此病患不應該有理由不信任醫師的。所以衛生署訂下了這個惡法本就不應該,如果有錯也是衛生署有錯在先,這位德高望重醫師只是飽受衛生署惡法欺壓的小醫生。.雖然給的處方和給病人的藥不一樣就醫療法而言似乎有那麼一點的不妥當,但是或許是我們的醫療法訂的太不合常理了,否則怎麼會有那麼多的醫師無法遵守?所以應該檢討的是醫療法。而且如果硬要拿這種惡法來整醫師實在也沒有甚麼道理,再怎麼說也是病患自己走上門,醫師又沒有強迫病人來看診,更何況如果病人對看診內容不滿意也應該要怪自己眼光不好,怎麼可以隨意就怪醫師。至於說處方跟給的藥不一樣其實也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因為只要你不要那麼認真的去看它一切也就不會有甚麼問題了。如果硬要說是不是給的藥有問題,那你就錯的離譜了,因為一直以來都是這麼看這麼給的,如果真的有問題那不就早該出了一大堆問題了,所以如果真的吃了這些藥有甚麼不良反應的話也是你自己的體質不好怎可以苛責醫師的醫療內容。
最後,即使醫療法規定醫師必須詳實記載醫療內容。但是健保局卻又規定可以用簡表申報(只要醫師給病人的藥劑三天不要超過66元健保局會給付66元,而且原則上是不會來看處方的內容),乖乖,這不是誘人犯罪是甚麼。因此,就此一事件而言,醫師當然是很無奈的,既有惡法當道,又沒嚴厲執法於後,健保局又設下引誘犯罪的陷阱,這不是共業那又是甚麼?至於病人,你當然不能有甚麼意見的,畢竟去這家診所看診可是你自己選擇的,你還有甚麼理由可以不服氣?